SCA问答 · 2026-09-23

ST瀚川(688022)没罚单、跌停撞上ST,股票索赔官司能否打赢?丨SCA问答·31(688022-02)

实控人占用资金、三年财报被责令更正,ST瀚川(688022)已被投资者诉至上海金融法院,5起案件合计诉请约3774万元。但截至发稿,公司没有披露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监管措施公告后的首个交易日,股价收涨0.78%,直到4月30日差错更正公告披露、五一节后才连续两个跌停,而同一时间股票还被实施了ST。没有罚单,跌停又和ST撞在一起,这类案子在法院会怎么判?我们梳理了公告原文、股价数据和同类判决,分享给大家。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大楼(图源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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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2026年4月24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三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40号、41号、42号),4月25日(周六)公告。
2026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追溯调整2022—2024年度财务报表;同日披露资金占用进展,实控人仍有794.46万元未归还。
2026年5月6日:因2025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简称变为“ST瀚川”。
2026年9月5日:公司公告实控人及关联方拟以现金加资产抵债的方式清偿剩余占用资金,事项尚需股东会审议。
2026年9月12日:公司公告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应诉通知书,4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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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川智能自动化产线设备(图源公司官网)

三份决定书,认定了哪些问题


资金占用(〔2026〕40号)。 江苏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实控人、董事长、总经理蔡昌蔚与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陈雄斌,通过向供应商支付没有商业实质的采购款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蔡昌蔚2023年、2024年分别占用2998.80万元、992.53万元;陈雄斌2022年、2023年分别占用800万元、1695万元,四项合计6486.33万元。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也未在临时公告和2022—2024年年报中如实披露。监管局对公司及两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财务核算(〔2026〕41号)。 决定书列出五类问题:部分收入确认对应的产品未实际发货或不满足终验收条件;充换电项目串领料导致存货成本核算错误;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不准确;2024年现金流量表列报错误;存货与采购内控失效。上述问题导致2022年三季报及2022—2024年年报财务信息不准确。监管局对公司责令改正,对蔡昌蔚和时任财务总监何忠道出具警示函,并写明“将根据后续检查情况依法采取进一步措施”。

信托持股参与定增(〔2026〕42号)。 2023年3月定增中,蔡昌蔚等12名董事、高管和职工通过信托持股变相参与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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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报改了多少


4月30日的差错更正公告显示,影响最大的是2022年:营业收入由11.43亿元调减1.99亿元,调减幅度约17.4%;归母净利润由7351万元调减至3534万元,降幅约51.9%。2023年归母净亏损扩大515万元;2024年反而调减亏损3870万元。公司称更正不改变各年度盈亏性质。

这组数字决定了本案的讨论重心。资金占用只是其中一项,真正分量更重的,是2022年利润近乎减半的财务数据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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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价:两个窗口,两种走势


ST瀚川(688022)日K线:2026年4—6月,5月6日、7日两个跌停,红色为上涨、绿色为下跌

第一个窗口:监管措施公告后。 4月24日(周五)收盘16.61元。4月27日(周一)盘中一度下探至15.27元,较前收盘跌约8.1%,收盘却回到16.74元,涨0.78%;当日换手率4.61%,约为此前五个交易日平均水平(2.55%)的1.8倍。4月28日、29日分别跌1.91%、0.43%,节前收于16.35元。价格基本持平,成交量放大,但没有持续。

第二个窗口:五一假期后。 假期前后,差错更正、2025年年报、内控否定意见、实施ST等公告集中落地。5月6日一字跌停(-20.00%),5月7日再跌19.95%,两个交易日从16.35元跌到10.47元,累计约-36%。此后继续下行,6月10日收于8.30元,较节前下跌约49%。

投资者对股价的直观印象,和法院要判断的问题,都集中在这两个窗口上:哪一天算揭露日,这一天前后的下跌是谁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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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本案受理法院)

诉讼进展


据公司9月12日公告,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4起案件,案号为(2026)沪74民初1158号、1159号、1160号、1263号,原告为3名自然人和1家企业,诉请合计约3766.49万元;另有一起标的7.6万元的案件((2026)沪74民初864号)已立案。公告称5起案件均未开庭,也未判决。截至发稿,未见公司披露开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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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看法:这个案子难在哪里


一、能不能起诉,不是难点


202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取消了行政处罚前置,法院不能仅以没有行政处罚为由不予受理。上海金融法院已经立案,说明这一关已经过了。公司自己追溯更正了三年财报,“存在虚假陈述”这一点也很难否认。

真正的门槛在后面两道:重大性和因果关系。

二、第一道门槛:重大性


《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虚假陈述属于法定重大事件的,推定具有重大性;但被告能证明虚假陈述并未导致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明显变化的,法院应当认定不具有重大性。换句话说,没有罚单并不致命,但价量没有反应可能是致命的。

对资金占用这一项,被告的重大性抗辩相对有力:占用金额6486万元,截至4月30日未还部分只有794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1.20%,公告后价格反应平淡。对财务数据更正这一项,2022年归母净利润调减一半,原告的主张更有底气。

三、揭露日还是更正日:4月30日的理由更充分


4月25日的公告,把三份决定书全文披露了出来,资金占用的金额写得很清楚,但对收入、存货问题只说“不准确”,没有给出任何金额,投资者无从判断财报错了多少。4月30日的差错更正公告,才第一次把2022年营收调减1.99亿元、净利润少一半这些数字摆到市场面前。

上海高院在(2021)沪民终36号判决中指出,揭露日除了首次性、全国性,一般还要求揭露内容相对具体明确、揭露力度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警示,并且揭露后股价有明显反应。拿这几个条件对照,4月25日的公告在具体程度和市场反应上都偏弱,4月30日的更正公告更符合。我们的判断是:以4月30日作为财务数据虚假陈述的更正日,理由更充分。

需要说明的是,法院也可能分项认定:资金占用在4月25日已经披露完整金额,单独以4月25日为揭露日;财务数据则以4月30日为更正日。湖州中院在瀚叶股份案中就对违规担保、资金占用分别确定了不同的更正日。

四、日期不同,对谁影响大


以4月30日为更正日,好处在重大性:之后两个跌停,原告不必再解释“公告后股价没怎么动”。但这不等于重大性问题就此解决。同一个假期窗口里还叠加了ST、内控否定意见和年报,被告完全可以主张,跌停是ST引起的,与更正内容无关。以哪一天为准,都绕不开这个问题,重大性仍然存疑。

对多数股民来说,选哪个日期会影响损失怎么算,但不影响能不能索赔。按公开行情测算:

以4月25日为揭露日,自4月27日起累计换手率在6月10日达到100%,基准日为6月10日,基准价约10.41元;
以4月30日为更正日,自5月6日起累计,基准日为6月16日,基准价约9.50元。

两者相差约0.91元/股。这是因为4月27日至29日的三个交易日股价仍在16元以上,只要把这几天计入基准价,基准价就会被拉高。对持股到基准日之后的股民,每股可主张的差额会相应少一些,但判断能否索赔的结论不变。

真正受日期影响、结果截然相反的,是4月27日至29日买入并持有的股民。以4月25日为揭露日,他们是在揭露之后买入,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无法索赔;以4月30日为更正日,他们的买入发生在更正之前,买入价约16.4元,按9.50元的基准价计算,每股差额接近7元,是所有投资者中价差最大的一类。这部分股民最需要关注法院对日期的认定。

五、同类案件,法院怎么判


我们在SCA裁判文书库中检索了涉及资金占用、只有行政监管措施、并就重大性发生争议的判决,结果分成两个方向。

认定不具有重大性、驳回诉请的:

新疆高院(2024)新民终45号(天顺供应链案)。 控股股东通过第三方供应商占用资金,公司自查公告时占用资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法院认为,更正后次日股价上涨,市场反应“并不激烈”;之后的连续下跌主要源于同期集中发布的年报、经营风险等利空消息。即便后来公司收到立案告知书,法院仍认定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维持驳回。
福建高院(2025)闽民终772号。 业绩预告不实,公司仅被出具警示函。法院审查了发布和更正后三个交易日的价格与换手率,认为没有明显变化,不具有重大性,维持驳回。
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初1895号(安徽华信案)。 法院综合实施日、揭露日前后的走势,认定股价主要受系统风险和资产重组失败影响,虚假陈述没有导致价格明显变化,驳回全部诉请。本案的管辖法院正是上海金融法院。

认定具有重大性、判令赔偿的:

浙江高院(2024)浙民终320号。 同样只有警示函、没有罚单,但更正日股价下跌11.25%,法院认定具有重大性。
南宁中院(2025)桂01民初298号(新智认知案)。 公司同样在4月30日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此后股价累计下跌33.42%,法院认定具有重大性。该案另有行政处罚。

两组判决的分界很清楚:法院不看有没有罚单,看的是揭露或更正前后,价格和成交量有没有出现明显、可归因的变化。

六、第二道门槛:就算赔,也要打折


即使重大性成立,《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允许被告举证证明损失部分或全部由其他因素导致,从而减轻或免除责任,包括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

本案的其他因素并不少:内控否定意见导致ST;2025年第四季度归母净利润由盈转亏,亏损1115万元;2026年一季度营收同比下降22%;在职员工从2023年末的1530人降至2025年末的500人。湖州中院(2024)浙05民初89号(瀚叶股份案)的情形与本案相近:资金占用公告与年报、退市风险警示公告同日发布,法院虽认定构成虚假陈述,但酌定扣除了80%的损失。

原告一方也有反驳理由:会计师出具内控否定意见,涉及的正是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采购与付款、财务报告编制等方面的重大缺陷,与监管局认定的违规事实高度重合。ST到底是独立利空,还是虚假陈述暴露后的自然结果,会是庭审中的一个焦点。

七、综合判断


就本案而言,只以资金占用起诉,重大性抗辩被采纳的可能性较大,天顺供应链案是可以直接比照的先例。以2022—2024年财务数据不实起诉,把4月30日作为更正日的理由更充分,重大性也有争取空间;但假期后的跌停与ST、年报重叠,被告的抗辩同样有事实基础,法院最终认定具有重大性还是不具有,目前都有可能。即使认定具有重大性,ST和经营恶化因素也可能被扣除较高比例。整体看,这个案子即便存在虚假陈述,是否具有重大性仍然存疑,结果的不确定性相当大,目前没有足够的依据对赔偿结果作乐观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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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性作出选择?


已经起诉的投资者,下一步重点是论证4月30日为更正日:4月25日公告未披露财务影响金额、4月30日更正公告与后续跌停之间的关联,以及ST与违规事实的同源性,都需要证据支撑。

4月27日至29日买入并持有的投资者,能否索赔完全取决于日期认定。建议优先保存这三天的成交记录,并关注已受理案件中法院对揭露日、更正日的认定。

尚未起诉的投资者,可以谨慎观望。等待的时间成本很低:《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按目前两个候选日期(2026年4月25日、4月30日)推算,三年时效最早于2029年4月下旬届满,距今还有三年半以上。上海金融法院对已受理5起案件的首次判决,会直接回答重大性和损失扣除这两个问题,到时再决定也不迟。观望期间建议:从中国结算或券商导出688022的完整交易流水;关注上述案件的开庭和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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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普及及个案信息梳理,依据截至2026年9月23日的公司公告、公开行情数据及公开裁判文书,不构成对ST瀚川(688022)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也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涉及的揭露日、更正日、基准日、基准价、诉讼时效及损失扣除比例,均按现有信息及公开行情推算,以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为准;所引判决为不同案件的个案裁判,不代表本案结果。请结合本人交易记录判断,勿仅依据本文自行下结论。有任何疑问请发送电子邮件与我们联系。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普及及个案信息梳理,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关键时间节点与责任认定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及法院最终裁判为准,须结合本人交易记录,并由法院最终认定,请勿仅依据本文自行下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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