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观察 · 2026-09-21

同济堂(600090)财务造假索赔案迎批量宣判:22起案件全部胜诉,大信所担责15%

乌鲁木齐中院近期集中审结22起投资者诉同济堂(*ST济堂,600090)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平行案件,均援引此前生效示范判决,判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连带赔偿,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同济堂(*ST济堂,证券代码600090)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近期迎来一批集中宣判。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信息显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26年7月27日至8月21日期间,陆续对22起投资者诉同济堂及相关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平行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均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首页(资料图)

判决依据:援引已生效的示范案件

上述22起案件的判决书均载明,本系列案件属于"示范判决+平行案件"审理机制下的平行案件,其示范案件已经生效,一审案号为(2022)新01民初78号,二审案号为(2023)新民终275号。对于示范判决已经认定的共通事实和共通争点,乌鲁木齐中院在审理平行案件时不再重复审查,而是直接援引示范判决的认定结论作出裁判。

判决书认定的核心事实包括:涉案上市公司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及管理费用的虚假记载;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增其他业务收入、虚增利润总额的虚假记载;同时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按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及重大诉讼的有关事项。法院认定,上述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且具备重大性。

结合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同济堂此前因上述财务造假行为被证监会认定累计虚增营业收入207.35亿元、虚增利润总额24.3亿元,公司已于2022年因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资料图(本系列案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日一价: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均已锁定

判决书确认的"三日一价"为: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6年9月26日,揭露日为2020年4月28日,基准日为2020年6月11日,基准价为3.08元。法院认定,投资者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相关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最终受到损失的,应推定其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可以获得赔偿;受系统性风险与非系统性风险影响造成的损失部分则应予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涉案会计师事务所在多起案件中均提出异议,主张揭露日应认定为2019年8月1日、基准日应为2019年9月12日、基准价应为4.10元,理由是该时点公司控股股东因融资违约被法院冻结资产。对此,乌鲁木齐中院在示范判决中已作出认定,本次平行案件审理沿用示范判决结论,未采纳会计师事务所的上述抗辩。

同济堂(600090)揭露日前后日K线:2020年4月28日揭露后股价明显下挫

责任主体:控股股东连带赔偿,会计师事务所担责15%

判决书显示,涉案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被认定为组织、指使上市公司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的主体,其实际控制人夫妇同时也是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控股股东须与上市公司就投资者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为上市公司出具2016年至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被法院认定未按照审计业务准则勤勉尽责,相关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综合考量该所虚假陈述所涉事项范围及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其在15%的范围内对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比例在22起已判决案件中保持一致。

赔偿数据:单案最高超42万元,22案合计逾百万元

从已公开的22份判决书统计,各原告获赔的投资差额损失从数千元到数十万元不等,个案之间差异较大:金额最高的一案(案号(2025)新01民初959号),法院判令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赔偿投资差额损失428,427.89元、佣金损失128.53元、印花税损失428.43元;金额较小的案件(如(2025)新01民初966号),获赔投资差额损失为3,709.62元。22起案件合计判赔的投资差额损失约为108.6万元,加计佣金、印花税等费用后,合计赔付金额约109万元。

各案被告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在诉讼中除会计师事务所到庭应诉外,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番茄制品生产线资料图(示意,非同济堂自有工厂实景)

同济堂官网信息显示,其上市期间曾设有"现代农业"业务板块;新疆也是国内番茄、胡萝卜等农产品浓缩深加工的重要产区。以上两图为该类产业的资料图,仅作背景说明,并非同济堂自有工厂实景。

行政处罚和民事审判是两套程序。有罚单不等于投资者当然能获赔,是否符合索赔条件、能获赔多少,仍须结合本人交易记录,并由法院最终认定。本文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投资建议。

关注「SCA观察」,和您一起关注证券集团诉讼。

延伸阅读

· 海越能源股票索赔案二审维持!剩7个月时效

· 数源科技000909财务造假,6图看懂股票索赔

· 新智认知有人判赔50万,看看你能不能赔?

· 兴业科技被立案调查,6月22日后买入的投资者可关注

· 康欣新材收到警示函又被立案调查:股票索赔的区间如何确定?

郎一华 律师

竹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美国破产法协会(ABI)会员

破产清算(15 年+)· 证券索赔(5 年+)· 债务追索 · 企业债务危机处理

执业证号 13205200410823435。经办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航天通信、罗平锌电、新纶科技、长园集团、奥瑞德、美尚生态、西水股份、中润资源、飞乐音响、昊华能源 等。经办破产案件,担任科弘系重整案、怡华系合并重整案、涂美达重整案、大衍之作破产和解案、精益模具破产清算案等100多个破产案件管理人

微信客服